发展规划与质量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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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轻工职业学院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规范(试行)》

作者:网站管理员  2021年03月29日 15:16   点击:[]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
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简称质量年报)既是高等职业教育履行责任担当、确立质量发展观、宣传发展成绩、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制度载体,也是展示学校办学水平、提升学校内涵建设的重要工作契机。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质量年报的编制管理工作,完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推动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编制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 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指导方案(试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山东省职业院校基本工作规范》等文件精神,科学编制质量年报。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相关校领导为副组长,各系(院)、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质量年报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院长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党委组织统战部部长、党委宣传部部长

成  员:各系(院)、处室主要负责人

职  责:负责指挥、协调《学校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简称:《院校年报》)和《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简称:《企业年报》)的编制工作,审定质量年度报告内容。

质量年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与质量管理办公室,分管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发展规划与质量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主要职责:具体负责学校质量年报编制与发布工作,汇总各部门撰写的分项报告并编制学校总报告,对各部门提交的分项报告的质量赋分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条 《院校年报》和《企业年报》的撰写工作均由发展规划与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其中《企业年报》内容须经教务处审核。

第五条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各系(院)主任为质量年报编制与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质量年报撰写任务的组织、实施、协调、审核和提交工作,对所撰写的内容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

第四章 编制重点事项

第六条 内容要求

(一)《院校年报》内容要求

重点展示学校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地方发展、开展技术研发、服务行业企业、服务学生发展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和创新举措;落实高职扩招任务、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开展高质量职业培训、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实施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培育和传承工匠精神等具体做法。

具体内容应至少包含:学生发展、教学改革、政策保障(政策、财政专项与质量保障的落实与成效)、国际合作、服务贡献、面临挑战等六个部分,以及“学生发展”“办学条件”“教育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国际交流”等五张数据表和技术服务经济效益证明等附件。

(二)《企业年报》内容要求

重点展现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主要从企业资源投入、参与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做法、成效和问题)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七条 重要事项说明

报告内容要围绕人才培养全要素,强化状态与质量分析,客观准确挖掘存在的问题;依据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强化定量分析、数据支撑和案例提炼;突出主要举措、主要成效和特色,做好未来工作展望,找准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客观全面反映过去一个学年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状况;突出和系统展现我校教育改革与发展、办学特色与创新和产教融合等方面取得的主要成绩,回应学校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各项挑战。

第八条 撰写格式要求

报告文稿要简明扼要,力求内容详实、数据精确,文字、图、表相结合。图序及图名置于图的下方,表序及表名置于表的上方,文稿一级标题黑体三号,二级标题仿宋四号粗体,图、表的标题黑体小四,其他标题和正文一律仿宋四号,行间距25磅。创新举措和典型案例名称应主题突出,内容言简意赅(不超过300字)、图文并茂。

第五章 编制分工

第九条 质量年报分工

各部门质量年报的撰写任务分工见附件1。

第六章 编制进度安排

第十条 时间进度控制及要求

各部门应将质量年报的撰写工作列入部门年度常态化工作要点,并按附件2所示的时间进度高质量完成撰写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对质量年报编制与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各部门质量年报提交的时效性、报告质量、创新举措、案例贡献度等方面进行赋分排序,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院校年报》和《企业年报》经学校院长办公会审议后发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与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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